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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讨债公司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常用的法律知识

2016/6/6 16:10:17      点击:

嘉兴讨债公司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常用的法律知识: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 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 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3、监视居住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5)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6)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7)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8)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4、(延长)刑事拘留
(1)适用范围: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至(七)项
(2)适用范围:延长刑拘期限一日至四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3)适用范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5、逮捕
(1)适用范围: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2)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3)适用范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6、提请批准逮捕
适用范围: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7、 移送起诉
适用范围:侦查终结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8、 撤销案件
(1)适用范围:六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至(六)项
(2)适用范围: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9、释放
(1)适用范围:刑拘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2)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3)适用范围: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三十条
(4)适用范围: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5)适用范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项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项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项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项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项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项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呈请逮捕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第(三)项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呈请查清身份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呈请搜查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不应当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超过法定期限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项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四)项 告诉才处理的;
第(五)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六)项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
《呈请扣押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呈请发还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呈请鉴定聘请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呈请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释放文书的法律适用


凡是未报检察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释放的,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65条;
凡是己报检察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又未被批准逮捕的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凡是己刑事拘留期限内,检察院又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0条;
凡是己被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后,又发现不应当逮捕的,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2条;
凡是公检法三家无论在那一个环节对嫌疑人、被告人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的应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也是变更条款;
凡是在诉讼侦查阶段一、二审不能办结的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4条;
凡是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需释放或变更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5条;
凡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已被逮捕的应当释放,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30条;
如何填写释放文书内容:
一、 不构成犯罪;
二、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 撤销案件;
四、 羁押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