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嘉兴追债公司怎样防止“人死债烂”
2017/7/24 20:00:08 点击:
看嘉兴追债公司怎样防止“人死债烂”。我国《继承法》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应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这就是说,当死亡的债务人留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结果就是“人死债烂”。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应如何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呢?
第一,尽量明确更多的债务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弄清债务是否与家庭共同经营、夫妻共同经营、合伙经营有关,如果是,在对方借钱时可以要求其在借据中加以明确,并尽量让家庭成员、配偶、合伙成员在借款人或欠款人一栏签字认可,这样该债务就成为了共同债务,即使债务人中有人死亡,也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员或在世的相关人清偿。属合伙经营的,如一人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样应当担责。
第二,充分运用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在债务关系形成时或者形成以后,通过在欠条、借据上签名或者另外出具字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让其加入到债务中去。
第三,尽可能让债务人提供各类担保。其中包括:让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让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这样,债权人虽不直接占有财产,但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让债务人提供财产质押,即由债权人直接占有或者控制该财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折价、拍卖等方法,获得质押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即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可以事先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尽量明确更多的债务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弄清债务是否与家庭共同经营、夫妻共同经营、合伙经营有关,如果是,在对方借钱时可以要求其在借据中加以明确,并尽量让家庭成员、配偶、合伙成员在借款人或欠款人一栏签字认可,这样该债务就成为了共同债务,即使债务人中有人死亡,也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员或在世的相关人清偿。属合伙经营的,如一人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样应当担责。
第二,充分运用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在债务关系形成时或者形成以后,通过在欠条、借据上签名或者另外出具字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让其加入到债务中去。
第三,尽可能让债务人提供各类担保。其中包括:让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让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这样,债权人虽不直接占有财产,但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让债务人提供财产质押,即由债权人直接占有或者控制该财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折价、拍卖等方法,获得质押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即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可以事先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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