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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个人债务追讨之如何判断债权人的损害

2024/4/3 22:50:35      点击:
判断债权人的损害,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方面认定:


1、债务人的行为须存在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以至损害债权人的客观事实。即使债务人主观有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恶意,但事实上并未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债务人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2、必须是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由于后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不能清偿债务,该行为不能认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虽然债务人的行为在实施的时候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助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这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无法增加债务人的财产,达到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行使撤销权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还破坏了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应限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保护其债权的手段,并非以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为目的。因此,即使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或无偿赠与等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好转,足以清偿债权,此时,债权人不再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撤销权的前提已经不再存在,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