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追债公司 嘉兴要债公司
最新资讯   New
联系我们   Contact
你的位置:首页 > 债务资讯 > 讨债新闻

嘉兴公司货款追讨探讨催收公告能引起时效中断吗

2024/8/1 23:47:01      点击:
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无法保证债权人的主张可以到达债务人,因此,刊登公告的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出,不应适用于一般债权人。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催收公告能引起时效中断吗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